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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印发
编辑: 更新于:2018/4/13 15:50:00 阅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抽样,确保工作成效。

(二)规范抽检行为。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等规定执行。对抽样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抽样异常情况报送表》报送总局食监三司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三)严格工作时限。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全部的抽样检验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核查处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或问题检验报告后,应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依法严肃处理,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信息系统中对应模块。抽检结果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结论送达,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依法从严查处。

(五)及时发布信息。总局和省级局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不合格产品的抽检信息。省级局应当按要求及时公布风险防控措施、公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并向总局报告。

(六)其他事项

1.抽取的保健食品填写“国家保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植物蛋白饮料和方便食品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数据分别报送至信息系统相应的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模块。

2.各地经费由各省级局自行承担,总局本级抽检经费由总局承担。

3.每批次抽样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

4.对在抽样过程中及时发现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处置,以及严格按要求完成抽检任务的省级局和承检机构,将在相关考核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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